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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自來水事業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具有會計師資格之委員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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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