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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經濟部設置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以確保自來水水價的合理性及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7-26・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自來水水價有關事項,特依自來水法
第六十條
規定,設置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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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水價及相關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水價研究及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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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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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自來水事業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具有會計師資格之委員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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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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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幕僚工作由本部水利署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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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之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隨時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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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各該機關或團體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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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團體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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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另設工作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或向有關機關調兼之,就有關案件先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提報本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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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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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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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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