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4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減月給付月退休金額 {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13.8(本辦法施行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前項公式計算時,其「本辦法施行當月薪點最高折合率」按十一元計算。 前兩項月退休金所需經費,在本總廠年度用人費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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