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5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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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