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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總廠設會計處,置處長、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會計、統計等事務。 會計處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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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