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 第11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總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