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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9條

本總廠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稽核、秘書、科長、專員、工程師、 副工程師、科員、幫工程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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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