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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4條

工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精鹽之鹽化產品之產製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製鹽及其有關之工程事項。 三、關於鹽質檢驗事項之管理及產品製造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製鹽工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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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