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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8條

本總廠置總經理,承經濟部部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 機構,置協理襄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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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