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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營運機構聘僱之處理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處理技術員之離職及另聘,營運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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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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