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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11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營運機構應於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開始營運前,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其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各十五份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備查: 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營運機構證明。 二、營運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及任職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五、有關建築之使用執照或許可。 六、處理設施試運轉報告。 七、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棄物之處理或處置方式之說明。 八、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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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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