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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申請補助款不得逾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政策且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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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