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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第9條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9條
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之臺灣品牌企業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臺灣優良品牌及臺灣精品選拔期間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選拔活動: 一、報名申請書。 二、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三、品牌商標登記證書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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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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