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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10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販賣液化石油氣,應另設置儲存場所,該場所除應符合國家標準、都市計 畫法、區域計畫法令及
第八條
規定外,其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縣掛嚴禁煙火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應依規定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設置高度不得距離地面十公 分以上。 三、容器應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四、通路面積應保持在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儲藏已裝有液化石油氣之容器時,應避免日光之直射,並保持攝氏三 十五度以下之溫度。 六、應設置防止氣體滿責之有效通風裝置。 七、屋頂應為輕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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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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