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11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包含鋼瓶瓶身及其附裝之鋼瓶閥) 應依國家標準規 定實施定期檢驗,非經檢驗合格不得灌氣。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 (經銷商、分裝場、分銷商) 應於鋼瓶檢驗合格 有效期限屆滿前將鋼瓶送往認可之驗瓶機構 (場) 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