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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包含鋼瓶瓶身及其附裝之鋼瓶閥) 應依國家標準規 定實施定期檢驗,非經檢驗合格不得灌氣。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 (經銷商、分裝場、分銷商) 應於鋼瓶檢驗合格 有效期限屆滿前將鋼瓶送往認可之驗瓶機構 (場) 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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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