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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視情節停止供氣,或取銷其經營權,其因而 釀成事故影響公共安全者,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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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