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6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對轄區內經營高壓氣體及達於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其製造、分裝 、販賣或儲存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機構依消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檢查。 前項之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標準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