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 第10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事項有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簽證。 二、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測繪成果精度等級,與測繪有關規範或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而未予指明。 四、應到而未到現場實地查核測繪作業情形。 五、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報告,足以損害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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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