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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 第9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9條
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內容摘要。 七、簽證日期。 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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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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