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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12條

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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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