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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2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訊時,應置於廣告表層。但廣告版位空間有限者,除標示為廣告之資訊外,其他資訊得於廣告表層顯示連結供平臺使用者點擊查詢。 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揭露之資訊外,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要求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於委託刊播廣告時,一併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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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自然人者,揭露資訊應含其居住地區及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第4條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仍負有依本辦法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並應定期或不…第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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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