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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 第13條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3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政府屬性、教育屬性或國防屬性等屬性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由其與相關政府機關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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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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