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 第14條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運計畫書、第七條第一項之業務規章、第八條第二項之服務費率、第九條第二項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第九條第三項之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備妥業務規章及作業規範。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