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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2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前項註管機構終止其業務時,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並無償移轉相關註冊資料予其他註管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置。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緊急接管機構由主管機關與國際指配機構協商定之。 除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外之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日前函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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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