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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1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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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