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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2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 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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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