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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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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4條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 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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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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