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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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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救護技術員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
「救護技術員」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
第26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第28條
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 第26條
看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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