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26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救護技術員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

「救護技術員」的其他條文

第24條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第25條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第27條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第28條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 第25條看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