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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8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行為人為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者,不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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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