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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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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5條
職業選舉,應由縣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代表中指 定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之事務 。 每一投票歐,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 舉者,由縣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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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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