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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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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