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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應完成下一屆委員之遴聘手續,並將名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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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