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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一句話看懂
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範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的月俸和公費支給標準與相關事項,以確保相關人員的合理待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49-01-17・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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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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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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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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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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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601 號釋字第 4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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