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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一句話看懂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規範總統、副總統就職時應舉行的宣誓儀式相關程序及誓詞內容,以確保新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時對國家憲法及人民權益的承諾。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54-05-13・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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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總統就職之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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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
第四十八條
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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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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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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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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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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