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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3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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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