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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6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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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