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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0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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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