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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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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8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
第一百零五條
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
第二十條
規定者。 二、有
第二十六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四、依
第七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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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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