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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6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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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名冊」的其他條文

第1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第18條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第19條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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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