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69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