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7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75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罷免」的其他條文

第70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第71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第72條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第73條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第74條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第76條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77條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第78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 第74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第7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