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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78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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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