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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訴願事件於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或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 前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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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