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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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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