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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總統府及所屬機關內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行政救濟之公平正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2-05・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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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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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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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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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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