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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第4條訴願會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第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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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