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第8條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本辦法所定服務事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到宅服務。 二、電話服務。 三、轉介醫事機構或罕見疾病相關專業機構、團體。 四、不含個人資料之網路資訊查詢服務。 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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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