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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第7條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照護諮詢事項: 一、醫療補助之資訊。 二、取得特殊營養食品之資訊。 三、緊急需用藥物之資訊。 四、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國際醫療合作之資訊。 五、國內檢驗服務之資訊。 六、維持生命所需居家醫療照護器材之資訊。 七、社會福利及有關民間團體之資訊。 八、其他必要之照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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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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