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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一句話看懂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規範的是國內罕見疾病患者所需的特殊營養食品,得以專案申請方式輸入,以滿足罕見疾病患者營養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6-0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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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輸入我國確有困難時,經醫療機構提出有助於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者,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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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品證明文件,係指工廠認證證明、產品於其他國家販售證明或核准用於臨床治療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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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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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醫療機構專案申請輸入資料,提送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查認定: (一)醫療機構出具之病歷摘要及該品列屬於罕見疾病病人專用之理由。 (二)該品之原料成分含量表。 (三)產品標示、產品說明書及有關之安全或說明資料。 (四)產品證明文件。 (五)委託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病患同意書。 (七)其他應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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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專案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時,得視實際需要免驗、免貼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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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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